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
一、重点支持范围
    本年度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公共性、基础性、公益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工作推进,支持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、信息安全保障、新农村建设、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市委、市政府重点工作中涉及的其他信息化应用项目。具体范围参见本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。
    二、申报条件
    (一)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,且依法设立两年以上。
    (二)项目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,财务管理制度健全。
    (三)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建设者或产权拥有者,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。
    (四)企业作为申报单位时,必须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投资能力,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。
    (五)所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为在建或拟建项目,且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。
    (六)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;对已获专项资金支持但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申报的项目,原则上不予受理。
    (七)同一项目已获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,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。
    三、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
(一)一般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(二)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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